审查和批准
*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*九条和*十四条所指的申请,以收到符合本办法*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
*二十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,申请符合《条例》和本办法规定的,予以登记,南京代理软件著作权,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,并予以公告。
*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:
(一)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、不规范,且未在*期限内补正的;
(二)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《条例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;
(三)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、权利人署名不一致,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;
(四)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。
*二十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,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,逾期未补正的,视为撤回申请。
*二十三条 国家**根据下列情况之一,可以撤销登记:
(一)较终的**判决;
(二)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*二十四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,撤销登记。
*二十五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,可申请补发或换发。
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。
释义:本条是对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的规定。
一、著作权法称呼的理由:
1、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均用著作权,称著作权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固定用法。
2、我国历在正式场合均称著作权,如清王朝、北洋、*民国制定的著作权法。
3、从版权一词原仅指对作品出版印刷的专有权这一起源情况来看,使用版权*产生误解。版权一词,南京软件著作权,人们往往理解为出版者的权利,是“版权所有,翻印必究”意义上的版权,这与本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创作者大相径庭。
4、从法律体系上看,我国的法律更多地接受了大陆法系的传统,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称作者权,转译为著作权。
二、本条明确规定,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。
其主要理由是:
1、无论称著作权还是称版权,其规定的内容大体上是一致的。从**的立法体例来看,称著作权法的国家,其保护的客体不仅包括文字作品,也包括其他作品,还包括邻接权的内容。称版权法的国家,保护的内容主要也不是出版者的权利,而是作者的权利,其保护的客体和称著作权法的国家基本一致。
2、在国际法领域,代理南京软件著作权,著作权一词和版权一词是通用的,可以互换。
3、从我国的使用上看,南京申请软件著作权,著作权一词和版权一词也是通用的,其含义一致。
既然著作权即版权,本法的名称可以叫著作权法,也可以叫版权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