让摄影作品进人图片市场,不仅可以体现摄影作品的社会价值,而且可以通过市场使摄影师的创作获得收益。我国《着作权法》明确规定了,摄影作品的着作权人拥有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,并获得报酬的权利。对于摄影师而言,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,南京版权登记代理,并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报酬,都必须以自己拥有该作品的着作权(即版权,词异义同)为前提。摄影作品版权的归属问题对于摄影师十分重要,如果把并不拥有版权的摄影作品销售到图片市场上去,不仅赢得不了任何收益,还有可能引起一些纠纷。许多摄影师都会问:'我拍摄的作品难道版权不属于我吗芦。要知道,判断摄影图片版权归属的较终依据是相关的着作权法律。
我国《着作权法》*十一条规定:'着作权属于作者,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'。谁是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呢?我国《着作权法》规定了三种情况:(1)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;(2)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,南京版权申请,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,代理南京版权登记,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,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;(3)如无相反证明,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。
不管摄影作品的作者是公民,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,版权,确认一幅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,首先要看这幅作品是在怎样的状态下产生的。创作形式的不同,着作权的归属也不相同。一般而言,一幅摄影作品的产生有下列五种形式:1、自主创作;2、合作创作;3、委托创作;4、职务作品;5、法人作品。
版权登记简介
版权又成为著作权,根据自愿原则,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: 文字作品;口述作品;音乐、戏剧、曲艺、舞蹈、杂技艺术作品;美术、建筑作品;摄影作品;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;工程设计图、产品设计图、地图、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;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。 此外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;各类作品(计算机软件除外)事项登记;LU音、LU像制品登记;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受国家**的*,中心进行的登记等。
二、 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:
受国家**的委托,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,包括以LU音带、LU像带、激光唱盘、激光视盘及其他音像制品形式的出版合同,报中心认证登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