让摄影作品进人图片市场,不仅可以体现摄影作品的社会价值,而且可以通过市场使摄影师的创作获得收益。我国《着作权法》明确规定了,摄影作品的着作权人拥有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,南京版权登记公司,并获得报酬的权利。对于摄影师而言,南京版权登记办理,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,并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报酬,都必须以自己拥有该作品的着作权(即版权,词异义同)为前提。摄影作品版权的归属问题对于摄影师十分重要,如果把并不拥有版权的摄影作品销售到图片市场上去,不仅赢得不了任何收益,南京版权,还有可能引起一些纠纷。许多摄影师都会问:'我拍摄的作品难道版权不属于我吗芦。要知道,判断摄影图片版权归属的较终依据是相关的着作权法律。
我国《着作权法》*十一条规定:'着作权属于作者,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'。谁是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呢?我国《着作权法》规定了三种情况:(1)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;(2)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,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,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,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;(3)如无相反证明,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。
不管摄影作品的作者是公民,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,确认一幅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,首先要看这幅作品是在怎样的状态下产生的。创作形式的不同,着作权的归属也不相同。一般而言,一幅摄影作品的产生有下列五种形式:1、自主创作;2、合作创作;3、委托创作;4、职务作品;5、法人作品。
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核查后,南京版权登记机构,由作品登记发给作品登记证。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制作。登记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,该期限自登记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。
*十条 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。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:(地区编号)—(年代)—(作品分类号)—(顺序号)号。国家**负责登记的作品登记号不含地区编号。
*十一条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*应每月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报国家**。
*十二条 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.并对公众开放。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,交纳查阅费。
*十三条 有关作品登记和查阅的费用标准另行制定。
*十四条 LU音、LU像制品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*十五条 计算机软件登记按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》执行。
*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**负责解释。